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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6-08-10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二股东已履行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若二股东已按约定向股东足额出资,即使股东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也不能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只能向股东主张责任。
2. 股东与二股东之间存在债务抵销:若股东对二股东享有其他债权,且双方已达成债务抵销协议,二股东可能以已通过抵销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抗辩,影响追加申请的结果。
3. 二股东已过诉讼时效:若您知道或应当知道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已超过两年,且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二股东可提出时效抗辩,导致追加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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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未收集充分证据就申请追加:若仅口头主张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无书面证据支持,法院可能驳回申请,导致追加失败。
2. 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3. 混淆股东与二股东的责任:若股东已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使二股东未履行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能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混淆责任会导致申请被驳回。

为避免上述错误,建议您进一步向律师咨询,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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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证据链不完整风险:例如,您仅提供了股东未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证据,但未提供二股东未履行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直接证据(如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驳回追加申请。
2. 二股东财产不足风险:即使成功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若二股东名下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您的债权仍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导致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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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可行性。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情形。
1. 若股东的股东(即“二股东”)未履行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且股东自身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可追加二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若二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导致股东无能力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可根据相关规定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
3. 若二股东已完全履行对股东的出资义务:则通常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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